(2017)闽012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秀钗、兰细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钗,兰细英,兰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钗,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兰细英,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畲族,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兰伙忠,男,1964年4月2日出生,畲族,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钗与被执行人兰细英、兰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本院已因依法查封(限制处分权)被执行人兰伙忠名下坐落在连江县凤城镇,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