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佟欣宇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欣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66号罪犯佟欣宇,男,1989年8月7日生,原住河北省兴隆县。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8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欣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佟欣宇退赔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8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2刑更1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佟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佟欣宇,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37分。为此,2016年9月、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退赔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佟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判决所处罚金、退赔均未履行,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欣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