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昭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昭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380号罪犯戴昭辉,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0121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戴昭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昭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次表扬余1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昭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昭辉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