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莺与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莺,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992号原告:陈莺,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兴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号楼22层7号。法定代表人:田新,经理。原告陈莺诉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莺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莺承担。审判员 侯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