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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1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28号之二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漩口镇。法定代表人:高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洪泉,男,生于1991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南溪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G1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肇庆市凯思特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76元,减半收取10138元由原告四川国理锂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昊审 判 员  张杰人民陪审员  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