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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财保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芳,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间市瀛州镇城苑西路烟草北银行家属院。被申请人张小男,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申请人张小男与原被申请人刘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94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刘芳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河间市马庄停车场,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刘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申请人张小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芳驾驶冀J×××××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