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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22号申请人张丽丽,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刚,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张丽丽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审结,应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李刚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张佰生所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