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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邱浩斌、周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邱浩斌,周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710号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玉湖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LMA35FPQF5J。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生,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伊纳,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浩斌,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被告:周婷,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浩斌、周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1元,减半收取计1060.5元,由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雨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柳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