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盛桂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林,盛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林,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盛桂平,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林与被执行人盛桂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桂平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春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盛桂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