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王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王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78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张宗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露、邓鹏,均系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生,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学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学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