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慧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70号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湖新城。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系公司员工),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娜(系公司员工),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许慧玲,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