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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苗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779号原告: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苗娟委托代理人:高季,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森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苗孝连,女,汉族,佳县。本院在审理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苗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佳县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党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