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臣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臣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127号被执行人:张臣儿,绰号“明明”,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为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臣儿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22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