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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俞火根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火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589号罪犯俞火根,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建德市人,现在浙江省��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火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因发现新罪,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杭桐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火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原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火根在服刑��间(考核期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火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火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火根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