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单大维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大维,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单大维,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身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头林镇。被执行人刘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头林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单大维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新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