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库尔扎提·阿里木与单云峰、别德尔汗·哈布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扎提·阿里木,单云峰,别德尔汗·哈布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993号原告:库尔扎提·阿里木,女,哈萨克族,198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托里县.被告:单云峰,男,回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现住裕民县.被告:别德尔汗·哈布西,男,哈萨克族,1978年3月31日出生,现住额敏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地址:额敏县农九师小白杨宾馆对面。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联系电话:188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陈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库尔扎提·阿里木与被告单云峰、别德尔汗·哈布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扎提·阿里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库尔扎提·阿里木负担。审判员 周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