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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振亭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亭,卫石锁,尤九海,张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亭,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卫石锁,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尤九海,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兴,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振亭与被执行人卫石锁、尤九海、张东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9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该案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于2017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京0119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2.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3.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被执行人表示只能每年给一部分,无法一次性还清。4.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