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况荣吴兴碧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社区居委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碧,况荣,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社区居委7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010号原告:吴兴碧,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况荣,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华,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社区居委7组。负责人:田应明,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碧、况荣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插旗社区居委7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碧、况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碧、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吴兴碧、况荣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