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门长海与李恒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长海,李恒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4315号原告:门长海,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李恒静,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门长海与被告李恒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门长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长海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门长海负担。审判长  张双喜审判员  李 波审判员  闫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