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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黎某、俞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俞某,男,198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黎某与被执行人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黎某以与被执行人俞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