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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工商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永昌县水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冻结,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祁 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