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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秀平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侯秀平,张艳洪,郭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西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0291XXXX。负责人史长河,行长。被执行人侯秀平,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艳洪,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平谷区。被执行人郭文芝,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与被执行人侯秀平、张艳洪、郭文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年平民(商)初字第0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依据我院2015年平民(商)初字第0157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郭文芝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侯秀平、张艳洪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归还案件受理费528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文芝名下银行的存款1131.38元,另郭文芝之子李晓光表示由他本人来偿还其母所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的案款,且法院不用再执行被执行人侯秀平、张艳洪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表示同意。后李晓光已将本金30000元返还给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利息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且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年平民(商)初字第0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应返还的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