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李振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宇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769号原告:李龙,男,汉族,1997年7月14日出生,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卓,系总经理.第三人:李振宇,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李龙诉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交付位于白城市学府经典11号楼6号门市上的第三层住宅回迁楼给李龙,2.判令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支付过渡房安置补助费每月1290.24元至交付房屋时止。本院经审查,李龙提供的白城汇通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有误,其亦不能提供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龙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卫人民陪审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