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建立、胡昌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立,胡昌敏,谢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朱建立,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昌敏,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谢爱萍,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昌敏、谢爱萍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立案款1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昌敏、谢爱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2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