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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全军、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军,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军。被执行人: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王全军与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