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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吴应坤,梁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表人:刘宗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明辉,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长礼,女,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思海,男,生于1962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召梅,女,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应坤,男,生于1970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梁远强,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应坤、梁远强、邓明辉、姚长礼、陈思海、刘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