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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和静宁县万达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静宁县万达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14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宏源恒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6号320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择,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珊珊,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静宁县万达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法定代表人:陈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伟,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静宁县万达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址甘肃省静宁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静宁县万达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