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安甫与被告周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安甫,周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023号原告:丁安甫,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周华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丁安甫与被告周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丁安甫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虹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