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成、任仲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成,任仲国,XX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21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该公司龙华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刘继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任仲国,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XX斋,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成、任仲国、XX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