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武成欣、亢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武成欣,亢叶,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5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东路16号。负责人:高怀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军,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武成欣,男,汉族,196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亢叶,女,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旭光,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武成欣、亢叶、洛阳润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撤诉。审判长 卢海平陪审员 李新意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