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与刘德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刘德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628号之一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文青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1008324405B。负责人:彭正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龙平,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46。被告:刘德勇,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刘德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刘德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7年7月3日,本院以(2017)川0402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刘德勇对本案的管辖异议。被告刘德勇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4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川04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8月30日,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炳草岗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