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小英与被钟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英,钟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保8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英,女,生于1967年10月17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671017526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10组34户。被执行人:钟守成,男,生于1953年2月3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530203567X,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总口农场北东分场刘台队5队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英与被执行人钟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5财保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