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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孔晓锋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晓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25号罪犯孔晓锋,男,30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晓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30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孔晓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孔晓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晓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晓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9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