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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9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保侠与郭彩艳、李曌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侠,郭彩艳,李曌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9004号原告:武保侠,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林市第九小学职工;。被告:郭彩艳,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阳区逸夫小学教师;。被告:李曌楼,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系被告郭彩艳丈夫;。原告���保侠与被告郭彩艳、李曌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保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彩艳、李曌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保侠向法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共同偿还原告武保侠下欠借款利息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共同偿还原告武保侠借款本金10万元及10万元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被告郭彩艳向原告武保侠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5月21日。2016年1月1日,原被告就之前下欠利息结算后,由被告郭彩艳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载明:“今贷到武保侠人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月利息2分贷款人郭彩艳2016.1.1今欠到利息为贰万元整(¥20000.00)”。此后,分文未付;该笔债务产生于被告郭彩艳与被告李曌楼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郭彩艳、李曌楼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2月21日,被告郭彩艳向原告武保侠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5月21日。2016年1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郭彩艳共计下欠借款利息2万元,被告郭彩艳于当日就借款本金10万元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一支,书面约定月利率2%,并载明下欠利息2万元。此后,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交的借据一支和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郭彩艳与被告李曌楼于200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郭彩艳下欠原告武保侠借款本金10万元、下欠截至2016年1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彩艳依法负有向原告武保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偿还截至2016年1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2万元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郭彩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借款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10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被告李曌楼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本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但书情形,故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该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郭彩艳、李曌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共同偿还原告武保侠下欠截至2016年1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2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共同偿还原告武保侠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10万元本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郭彩艳、李曌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