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李金龙、王颖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海,李金龙,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13号申请人王永海,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李金龙,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颖,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王永海与李金龙、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金龙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