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康帅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99号罪犯康帅,男,1993年1月21日生,河南省西平县人,原住河南省西平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康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康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康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康帅于2016年5月、2016年10月、2017年4月三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康帅已履行罚金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康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但其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