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光碳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光碳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21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村法定代表人:刘斌栋被告: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荟苑小区1栋1楼。法定代表人:邓文琴被告:襄阳市光碳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荟苑小区1栋1楼。法定代表人:邓文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诉被告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光碳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阳金圆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光碳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宏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负担。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秀莉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