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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1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晶申请执行高蕾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高蕾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0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9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高蕾蕾,女,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王晶申请执行高蕾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蕾蕾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因数额太小,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8月31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晶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