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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炳荣与上海莘鹿投资中心、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炳荣,上海莘鹿投资中心,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影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欧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炳荣,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如春,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莘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陆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冬,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冬,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信影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邬中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欧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邬中伟,执行董事。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新城,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炳荣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莘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莘鹿中心”)、上海旭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上海年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余公司”)、国信影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居欧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欧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5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炳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其与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之间系其他合同纠纷,上述五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构成违约,郭炳荣诉请返还,是典型的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虽然上述五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并不能因此剥夺郭炳荣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郭炳荣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一审法院驳回郭炳荣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及居欧公司均未作答辩。郭炳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莘鹿中心返还其认购本金及预期收益共计20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莘鹿中心赔偿其延期返还认购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利息损失(以205,000元为基数,按年10%,自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截至2017年1月5日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暂计1,673.61元;3、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对莘鹿中心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4,134元由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系列投资人诉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均采用由不特定投资人认购“旭日东升—国影7号”组合类资产收益产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涉案投资人人数逐渐攀升,金额持续扩大,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郭炳荣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郭炳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系列案件中莘鹿中心、旭日公司、年余公司、国信公司、居欧公司的行为模式,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郭炳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审法院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炜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金 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