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大墨投资与张超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91号申请人: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94382E。法定代表人:张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树,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文,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墨投资)诉被告张超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墨投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超文的银行存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提供王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成华国用(2015)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超文的银行存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王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成华国用(2015)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王佳对被查封房屋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借、毁损。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