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良明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明,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420号原告:郑良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A9123594-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新淮社区。法定代表人:章兵,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洲颖,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2017于8年7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良明与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天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郑良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良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明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新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良明负担。审判员 任天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