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培玉、张锋等与庞凤林、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玉,张锋,邢志平,庞凤林,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30民初240号 原告:张培玉,山西省原平市京原南路1592号西二排1号。 原告:张锋,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粮管所001号。 原告:邢志平,山西省原平市新华街10125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丑和,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静,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庞凤林,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回龙乡庞家庄村0011。 被告:XX,山西省灵石县段纯镇武家洼村后寨沟村61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地址:离石区滨河北东路869号。 负责人:刘贵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玉、邢志平、张锋与被告庞凤林、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玉、张锋、邢志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玉、张锋、邢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玉、张锋、邢志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张培玉、张锋、邢志平承担。 审判员 王泷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