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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新疆升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升昇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疆升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甫,男,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泽汉,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疆升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公司情况、互联网银行、证券以及银行存款进行了网络查询,结果显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电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要届满,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王乃武审判员  李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