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7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水清,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李水清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赔偿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8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0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水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行监字第211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再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高行终字第3010号行政赔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81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驳回李水清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813号行政赔偿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0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林 骁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艾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