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朱磊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4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磊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朱磊在本区豹澥街武汉人福医药有限公司工作区车间内,趁无人之机,将其同事俞某放置于该工作区文件柜抽屉中价值人民币5089元的华为mate9pro手机一部盗走。事后,被告人朱磊将所盗手机予以销赃,所获赃款已挥霍。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俞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6月9日,被告人朱磊在本市武昌区精途酒店3016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朱磊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俞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00元,被害人俞某对被告人朱磊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情况说明等,被害人俞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购买销售单及三包凭证等,证人丁某、肖某的证言,武某新价认定字(2017)第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朱磊的对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朱磊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视其本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磊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磊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