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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翔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翔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翔雨,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陈翔雨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4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4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翔雨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翔雨在其女友陈某与他人合租的本区新竹路光谷青年城5栋1314室内,趁房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田某存放在卧室阳台化妆柜抽屉内的人民币3300元。所盗赃款已挥霍。2017年3月23日,被害人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0日,被告人陈翔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同年5月15日,被告人陈翔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陈翔雨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田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00元,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陈翔雨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翔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被害人田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微信截图及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陈翔雨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翔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陈翔雨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视其本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翔雨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翔雨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认罚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翔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