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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与滕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滕建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505号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王超,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解除委托)。被告:滕建伟,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滕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永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玲燕?PAGE???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