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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李某,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曾用名刘代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系王某2的妻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水,男,系林州市东岗镇罗匡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原审第三人王某3,女,系王某2、李某的长女。原审第三人王某4,女,系王某2、李某的次女。原审第三人王某5,女,系王某2、李某的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水,男,系林州市桂园街道安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李某、原审第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