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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明、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明与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从沂源县水务局结算的工程款打到了崔秀玲的银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沂源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崔秀玲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385754.5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