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庆泉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泉,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泉,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建行电力支行办公楼(牟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思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54号。法定代表人吴保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泉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韵新型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7)豫060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603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松 关注公众号“”